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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

浏览次数:   更新时间:2018-01-06 08:04 发布人:管理员

为进一步规范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配备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推动全警规范执法,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《辽宁省公安机关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规定(试行)》。

  规定明确,记录仪在使用时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,全面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、事、物情况,保证执法过程的录音、录像内容客观完整。民警要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,谁录入”的原则,合理使用、精心保管记录仪,并在执法勤务活动结束24小时内及时将记录仪存储信息妥善录入本单位存储设备。记录仪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。

  据了解,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记录仪日常管理规范。记录仪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具体使用的执法单位负责。执法单位要设立专门人员、配备专门存储设备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,按照不同保存期限和“一人一档”要求,对记录仪摄录资料进行分类、保存,加强对记录仪的日常使用管理。调取、复制记录仪摄录资料要经过审批,并将调取、复制情况记录在案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记录仪摄录资料进行删节和修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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